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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探究 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是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 2024-06-20 次浏览

  星空体育探究 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是金融机构?有个段子或许很多人都听过,“每个保安都是哲学家。他们每天都在提出哲学的三个终极问题: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到哪里去?”对于PE从业人员而言,不知道是否被问过一个直击心灵的问题,你们是金融机构么?

  我们理解该规范为认定金融机构的主要标准,该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星空体育,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星空体育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其他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商品、期货等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金融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应是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63号文中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表述,但该等基金管理公司仅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而不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下称“309号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下称“3号令”)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2015年1月15日生效并实施,下称“113号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证上〔2015〕240 号,下称“240号文”)

  根据113号令,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星空体育、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根据240 号文第九条,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5年的两个规定,即113号令与240号文,分别明确规定了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金融机构,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113号令的效力为部门规章,虽然效力高于240号文,但毕竟只是由证监会一个部门制定,没有经过包括银监会在内的其他部门,就此完全认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金融机构依据尚不够充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的“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小组于2017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尚未正式公布,仅为我们从互联网上找到的内审稿),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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